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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08
来源:中影人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中国传媒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传媒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传媒大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一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中国传媒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关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2017年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招生、非通用语专业招生、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艺术类招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班招生等。高职层次招生全部为艺术类招生。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班为两年。高职标准学制为三年。

       第五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中国传媒大学本科、高职学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高职学生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监督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建议咨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高职层次专业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校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需求,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模、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深入开展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条件、考虑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条  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学校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本科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超过计划数提档的、符合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准后下达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在提档时,原则上承认省级招办报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

目,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以下简称实考分)为准。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

       第十三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我校外语类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考英语成绩须达到满分的70%(含)以上。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

       第二款 普通本科录取考生实考分须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款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四款 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实考分从高到低进行录退。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依次按语文(文科)或数学(理科)、英语、文综(文科)或理综(理科)科目成绩排队录取。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五款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设定专业志愿级差,第一、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以后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所有已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同一专业录取时,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按语文(文科)或数学(理科)、英语、文综(文科)或理综(理科)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第六款 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按实考分从高到低(实考分相同时按语文(文科)或数学(理科)、英语、文综(文科)或理综(理科)科目成绩排队)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七款 上海生源考生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二 考生选考科目符合所报考专业选考科目限制要求。录取考生实考分须不低于上海市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 进档考生按照实考分确定录取专业;若实考分相同,优先录取有政策性照顾分加分考生;若该分数还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语文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选考科目单科最高分排队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予以录取。

       第八款 浙江生源考生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 按照专业计划100%进行提档。

       第二 考生选考科目符合所报考专业选考科目限制要求。

       第三 进档考生按照实考分确定录取专业;若实考分相同,优先录取有政策性照顾分加分考生;若该分数还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语文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选考科目单科最高分排队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予以录取。

       第九款 江苏生源考生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二  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录取考生实考分须不低于江苏省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  进档考生按照考生“语、数、外三门原始分+政策性奖励分+附加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分)的成绩,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该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政策性照顾分加分考生;若该分数还相同,按语文(文科)或数学(理科)、英语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第十款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录取原则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非通用语专业录取原则

       非通用语专业在部分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投放招生计划,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南疆计划、港澳台侨招生等招生计划,以及国家专项计划。录取时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含新疆两年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当地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录取考生实考分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原则

       对艺术类、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当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班录取原则

       第二学士学位班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2017年第二学士学位班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 招生监察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监察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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